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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醉酒后发动车辆未移动属于危险驾驶未遂,应从轻处理(2019)

洋柒郎霸羹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裁判要旨

被告人石海兵醉酒后在道路上发动车辆未发生位移即被公安人员发现,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海兵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

辩护人提出属于犯罪预备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石海兵饮酒后在道路上发动摩托车,意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由于被民警及时发现,属于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预备。

01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0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石海兵酒后在三门峡市崤函小学门前道路上发动车牌号为豫M×××××普通二轮摩托车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石海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9mg/100ml。

02

本案证据

1、被告人石海兵供述:2019年1月10日下午回到家中大概下午17:00多,一个人在家喝了大概半斤左右40度的老村长白酒。直到22时多起来上厕所时,儿子告诉我他有点饿,我就出门想去给他买一些鸡柳加饼。我下楼后准备骑着自己的豫M×××××两轮摩托车,车启动了一会没有启动着,便骑着车滑行出小区后左转,沿崤山路南侧非机动车道自动向下滑行了大约20米车还是没有启动,然后我把车放在崤山路南侧非机动车道,步行到铝厂转盘买了一个鸡柳夹饼和一瓶老村长白酒,然后步行返回到摩托车停放处,再次骑上摩托车滑行至崤山路北侧机动车道,又向铝厂转盘方向滑行了二三十米继续发动摩托车,但是还没有发动着,然后继续踩踏启动杆启动摩托车,大约十分钟后过来一辆巡逻警车下来两个警察询问情况,发现涉嫌酒驾。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检测单、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石海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9mg/100ml。

还有侦查机关破案报告、民警霍**、李明明、刘江涛、张韶辉出具的查获经过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石海兵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实,可作为定案证据采信。

03

诉辩双方意见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0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石海兵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M×××××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三门峡市崤山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崤函小学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石海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海兵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石海兵辩称,摩托车未能发动即被查获。辩护人提出石海兵在道路上发动车辆,未能启动,未发生位移,不属于驾驶行为;石海兵醉酒后发动车辆,属于犯罪预备,情节轻微,不应作为犯罪处罚。

04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海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海兵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海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海兵醉酒后在道路上发动车辆未发生位移即被公安人员发现,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海兵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属于犯罪预备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石海兵饮酒后在道路上发动摩托车,意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由于被民警及时发现,属于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预备,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事实、情节,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海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石海兵的刑期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

(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来源:裁判文书网


两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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